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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广告法看点解读

        2015年4月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广告法》,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法的此次的修订共有多处看点,下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新广告法看点。

  1、广告违法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
  新法明确和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。针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,如发布虚假广告、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,新法不但增加了资格罚,即“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”的行政处罚种类,同时还增加了信用惩戒,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。
  对此,工商总局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建立大数据管理下广告市场监管新体系。本月底,将启用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,向地方派发案件线索,及时查处一批典型、恶劣虚假广告案件。
  广告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。新修订的广告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广告监管工作新任务,也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工商总局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,切实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,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。
  2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
 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,一是内容虚假,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,均为虚假广告。
 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,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,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,也增加了吊销执照、证照、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,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。
  3、不得变相发布烟草广告
  总体上看,与现行法相比,修订后的新广告法,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充,而且把很多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,使之更加具体,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。
  比如,新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,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,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,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,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。
  新广告法明确,严控烟草广告发布。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,维护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我国履行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的需要,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,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。
  4、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广告
  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,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,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进而侵害儿童权益。因此,新法中还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。
  新法明确: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。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,不得发布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酒类、美容广告,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。
  5、弹出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
 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新法还明确规定,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。针对广告扰民问题,新法规定: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,不得向其住宅,交通工具发送广告,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。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,应当予以制止。
  对于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,新法也强化了监管力度。比如新增规定:电台、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、方式的规定。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,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。
  6、增加保健食品广告、大众传媒广告等规定
 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,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,保健食品禁止代言,禁止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  针对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,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,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。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音像出版单位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疗、保健食品广告。
 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,新法增加规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不得向其住宅、交通工具发送广告,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,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  7、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
  新修订的《广告法》与旧版相比,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,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,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