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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SE资讯│最新!商招店招安装制作相关事项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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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广告协会、各广告招牌安装制作商(公司、店):

一、严格商招店招设置的审批核查

(一)重视抓好商招店招违规设置案件办理。各乡镇(街道) 要严格做好违规商招店招的整治工作,对涉嫌未取得设置审批 手续(且不具备审批条件)的商招店招、一店多招、发光字灯 珠裸露的店招要及时介入调查取证,责令即刻关停光源使用, 并限期自行拆除;对取得设置审批手续,但商招店招存在光源 超亮(发光灯珠裸露在外)的,责令即刻关停光源使用,并采 用亚克力面板覆盖、有效降低亮度等技术手段,源头解决此类 问题;对拒不服从管理、整改不到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 组织集中拆除。

(二)从严审核发光字商招店招设置。各乡镇(街道)要在 曰常巡查中加强商招店招安装制作的监管工作,发现辖区内有 商家安装制作商招店招,严格核实其审批手续,要求商家必须 严格按照设置许可内容进行安装制作不走样,必须严格遵循一 店一招、发光字灯珠不得裸露的原则。对违规设置商招店招的 行为,责令限期整改,拒不整改的,依法查处并责令拆除。

二、严格广告招牌制作行业规范制作安装商招店招

(一)严格遵守标准。从事广告招牌制作安装的企业、商 家,在为客户制作安装商招店招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《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、《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都江堰市招牌设置标准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,在型制、 规格、材料、照明要求等方面按标准制作安装商招店招,特别 是不得制作安装发光字灯珠裸露的商招店招。

(二)严格遵守审批许可。从事广告招牌制作安装的企业、 商家,在为客户制作安装商招店招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无审批 许可不得制作安装商招店招的基本原则;有审批许可手续的, 要严格按照设置许可内容进行制作安装不走样。

三、 加强广告协会行业监管

市广告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发挥行业自律性监管作用,向从 事广告招牌制作安装的企业、商家提供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服务,主动引导广告招牌制作安装的企业、商家在开展自身业 务活动中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,鼓励其为都江堰市的 建设发展发挥积极作用。

四、 本须知送达事项

本须知由各乡镇(街道)负责发到辖区内从事广告招牌制 作安装的企业、商家(店、公司),应逐一签收,并将发放签收 情况报送市城管局。

附件:《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标准》节选

附件:《成都市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标准》节选


招牌设计管理

主管单位: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 

责任单位:区(市)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牌设 置监督管理;

街道办事处、镇(乡)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招牌设置活动 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。

管理依据:

地方性法规:《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

技术规范:《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》

技术标准:

(一)招牌的定义

招牌是指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 赁的经营(办公)地建(构)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

围内设置的,用于表示名称、字号、商号等内容的标牌、标志、 灯箱、霓虹灯、字体符号。

注:楼名标志、建筑物标志不属于招牌管理范畴,具体的 管理依据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》由相关部门负责。

(二) 招牌设置要求

1、 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。

2、 不影响建筑物釆光、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。

3、 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。

4、 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。

5、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。

6、 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 招牌(标志除外)。

1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、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。

8、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。

(三)招牌设置技术标准

1、 门面牌匾(门楣)式招牌

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 牌(标志除外)。原则上实行“一街一式”、“一店(单位)一招”,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,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,可 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;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 牌,底线应整齐划一;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、悬臂式招牌; 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。

2、 大型商业建筑组合式招牌

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,多个商家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 设置招牌的,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,统一规划、规范设 置。同一墙面组合式招牌面积与广告位面积之和不能超过该实 体外墙面积的30%。

应优先选择外墙面预留位置设置组合式招牌,不得利用建 筑物楼顶设置招牌(标志除外);建筑物外墙面不具备设置条件 的,在不影响通行、消防和其他商家(单位)的前提下,可在 建筑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统一规划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,落地 组合式招牌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边线不少于2米。

3、 连锁经营店LOGO标识 '

连锁店、加盟店、加油(气)站、汽车4S店、汽车清洗站 等的标牌(标识、指示牌、LOGO等)设置,在建筑物外墙面 设置的,应按墙面招牌设置规定执行。原则上只能在建筑用地 范围内退距空间设置一个落地型标牌(标识、指示牌、LOGO 等)。

4、 招牌照明光源

不得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招牌;使用内透光表现 形式应当釆用霓虹灯(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)、动感灯箱、印 制电路、光导纤维灯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。采用LED光源设 置的招牌,采取一店一招的形式,不得多处设置,招牌字符最 大边长(米)尺寸应控制在0.5米一0.8米,最大限度减少光污 染。

招牌审批流程

(一) 设置招牌的,应当向设置地的区(市)县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区(市)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曰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。对符 合规定要求的,予以许可;对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说明。

(二) 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设 置申请,属地街道办负责初审方案,区城管局景观管理科室负 责方案技术审查,其中组合式落地招牌设置应通过专家方案评 审。

(三) 设置招牌应提交下列材料:

1、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;

2、 招牌的用字、制作规格、式样、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文件;

3、 经营(办公)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。

4、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、规格、形式的,应当按照上 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招牌设置人应履行的义务

(一) 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、美观、完好、用 字规范,并确保其牢固、安全。招牌残缺破损、污溃明显、缺 笔少划的,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、修复。

(二) 设置人歇业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,应当 自行拆除招牌,恢复附着物原状。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 落不明的,由招牌附着建(构)筑物、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代为履行。

执法监管

依据户外广告招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由市、区(县)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。

《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条款节选

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设置招牌。

第三十二条需要变更招牌设置位置、规格、形式的,应当 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 理变更手续。

第三十三条设置人歇业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, 应当自行拆除招牌,恢复附着物原状。

第三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、美观、完 好,用字规范,并确保其牢固、安全。招牌残缺破损、污溃明 显、缺笔少划的,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、修复。

法律责任

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二条或 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或者改正;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。

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户外广告或者招牌。

(七)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擅自变更招牌的设 置位置、形式、规格的。